客訴、辱罵與第三人暴力算不算職場霸凌?處理路徑不一樣

客人在櫃檯前辱罵店員,這算不算不法侵害?兩套制度給的答案,跟很多人想的相反。

第三人暴力與職場不法侵害處理路徑

自 115 年 7 月 1 日《職業安全衛生法》職場霸凌專章施行以來,企業端最常誤判的一題,就是把客戶、廠商、病患家屬的言語暴力當成職場霸凌,開了申訴案、組了調查小組、走了兩個月的調查程序,最後發現整套程序用錯法源。

反過來的誤判也很常見:認定「這不是霸凌」之後就把案子結掉,忽略雇主在另一套制度下仍有明確的義務。

兩種錯誤的代價不同,但都來自同一個原因——沒有把兩套制度的分界看清楚。

一、定義裡的六個字:因其事業單位人員

判斷的起點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2 條之 1 第 1 項:

「本法所稱職場霸凌,指勞工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因其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之言詞或行為,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

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定義把行為主體限定在「事業單位人員」。

同事、主管、雇主一方的人在這個範圍內;客戶、消費者、廠商、承包商、病患家屬、外送平台的使用者不在其中。

這六個字決定了整條分流線的位置。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 2 條的四款樣態也是相同的設計:「職場霸凌之認定,應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之定義,並綜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頻率、場所、行為人動機、目的及下列各款情形:一、對特定人刻意排擠、忽視、冷落、不讓參與必要之重要會議、事務或活動。

二、對特定人破壞或刻意阻礙其工作、利用職務刁難、刻意隱瞞資訊或提供不實資訊。

三、對特定人以權力欺壓,刻意分配不合理工作目標或與能力明顯不符之工作。

四、對特定人破壞或刻意散布其謠言或揭露隱私。

四款都以「對特定人」開頭,而且前提句寫得很清楚:應符合本法第 22 條之 1 第 1 項之定義。

準則第 2 條是認定的輔助標準,不是另一條獨立的入口。

第三人的行為即使在外觀上很像第二款的「刁難」或第四款的「揭露隱私」,因為不符合前提句,仍然不會落入霸凌的認定。

二、勞動部把分流講明白了:第五版指引

這件事不需要靠推論。

勞動部於 2026 年 7 月 14 日公告修正第五版《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新聞稿裡直接寫出分流的判準:

「《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後,已建立職場霸凌防治專章及申訴處理機制,涉及職場霸凌案件者,應優先依其相關規定辦理;至於勞工因執行職務遭受暴力、威脅、騷擾或其他不法侵害,包括來自顧客、民眾或其他第三人之不當對待(例如服務業、醫療照護、交通運輸及公共服務等第一線工作場所),則仍依該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3 款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24 條之 3 職場不法侵害預防相關規定辦理。

新版指引的五項修正重點,也把企業要做的事講得比條文更具體:

1. 建立案件分流機制,明確適用範圍。

涉及性騷擾、跟蹤騷擾、就業歧視及職場霸凌等事件,應優先依各該專屬法規辦理;指引適用於前述事件以外之職場不法侵害預防、通報、調查、處理及改善措施。

2. 強化高階主管責任,建立組織預防文化。

經營階層應明確宣示預防政策,建立公平合理的申訴及處理機制,並督導各級主管落實管理責任。

3. 評估外部不法侵害風險及勞工保護。

強化來自組織外部的危害辨識及評估;針對第一線勞工遭受顧客、民眾或其他第三人惡意客訴、辱罵、威脅或暴力等情形,雇主應優先保障勞工安全,並視個案需要提供法律、醫療或心理諮商等協助及保護措施。

4. 公開申訴管道,完善調查及處理程序。

設置並公開多元申訴管道,並建議整合職場霸凌、職場性騷擾等申訴窗口,指定專責人員受理案件。

5. 兼顧安全管理與隱私保障。

工作場所設置監視設備應兼顧安全管理需求及勞工隱私權保障,避免過度監控,並不得於廁所、更衣室等涉及高度隱私空間設置監視設備。

第 3 點值得單獨看一次。

條文只寫「預防」,指引把它展開成「優先保障勞工安全」加上「提供法律、醫療或心理諮商協助」。

惡意客訴這件事在指引裡被明白點名,代表它已經是主管機關認定的職場風險類型,不是店家自行吸收的營運損耗。

三、分流表:行為人身分 × 適用制度 × 處理路徑

把兩套制度並排放,界線會清楚很多。

比較項目職場霸凌職場不法侵害(含第三人暴力)
行為人事業單位人員(同事、主管、雇主一方)顧客、民眾、廠商、病患家屬等第三人,亦含內部人員之暴力行為
法源職安法第 22 條之 1 至第 22 條之 3、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職安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3 款、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24 條之 3
認定要件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為之(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為必要)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
企業義務型態申訴、調查、決定、申復的完整程序預防措施、通報、調查及處理程序、事後協助
規模門檻10 人以上設申訴管道;30 人以上訂防治措施與懲處規範;100 人以上組調查小組100 人以上訂預防計畫;未達 100 人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紀錄留存準則第 26 條,留存三年設施規則第 324 條之 3,留存三年
時限規定準則訂有受理、調查、決定、申復各階段時限未訂法定調查時限,依指引與內部規範辦理
罰則職安法第 45 條第 1 項第 1 款等職安法第 45 條第 1 項第 1 款;致生職業病者第 43 條第 1 項第 3 款

實務上最容易誤判的三種情境:

情境一:客人在店內對店員辱罵、拍桌。

行為人是第三人,不落入第 22 條之 1。

走第 6 條第 2 項第 3 款與第 324 條之 3,公司要有現場處置程序、事後的協助措施與事件紀錄。

情境二:合作廠商的窗口長期用言語貶低我方採購人員。

行為人不是本公司事業單位人員,同樣不落入霸凌定義。

走不法侵害的預防制度,並可在合約層面處理。

情境三:主管當著客人的面羞辱下屬,客人也跟著加入。

主管的部分落入霸凌,客人的部分落入不法侵害。

同一件事會產生兩條線,兩份紀錄要分別建立。

四、第 324 條之 3 的十款措施,一項一項對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24 條之 3 第 1 項規定:「雇主為預防勞工於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致遭受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應採取下列暴力預防措施,並留存紀錄或文件三年。

十款如下,右欄是零售、餐飲、醫療、客服等第一線行業的具體做法:

款次條文落地做法
辨識及評估危害盤點高風險時段、地點與作業型態,例如夜間單人值班、退換貨櫃檯、急診分診檯
適當配置作業場所櫃檯高度與動線設計、逃生方向、緊急按鈕位置
依工作適性適當調整人力高風險時段不排單人班;新進人員不單獨處理客訴升級案件
建構行為規範明訂員工可以中止服務的條件,以及中止後的回報流程
辦理危害預防及溝通技巧訓練客訴應對、情緒降溫、遇暴力時的自保與求援程序
設置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與霸凌、性騷擾窗口整合並公告;員工要知道往哪裡報
建立事件之調查及處理程序事件通報單、初步查證流程、處理決定的作成方式
依申訴人需求,提供或轉介法律、醫療或心理諮商之協助及保護措施事先備妥可轉介的資源清單,不臨時找
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定期回顧事件件數與類型,回頭調整第一款的危害評估
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依行業特性補充

第四款「建構行為規範」在服務業特別關鍵。

多數店家沒有寫下「什麼情況員工可以停止服務」,現場人員因此不敢中止,事件就一路升高。

把這條寫進工作規則或服務準則,是十款裡成本最低、效果最直接的一款。

第八款是新版指引第 3 點的具體對應。

事先列好可轉介的法律諮詢管道、就近的醫療院所與心理諮商資源,事件發生時才不會變成「主管自己想辦法」。

五、兩個「一百人」講的是不同的事

企業盤點制度時最容易混在一起的,是兩套制度各自的一百人門檻。

設施規則第 324 條之 3 第 2 項的一百人。

條文規定:「前項暴力預防措施,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雇主應依勞工執行職務之風險特性,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並據以執行;於勞工人數未達一百人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這裡的一百人,決定的是「要不要把措施寫成一份正式計畫」。

條文用的動詞是「代替」,未達一百人的企業仍要做十款措施,只是可以用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計畫書。

準則第 14 條第 1 項的一百人。

條文規定,僱用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應於受理申訴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選任調查成員並組成調查小組。

這裡的一百人,決定的是「霸凌申訴要不要組調查小組」。

兩個門檻的數字一樣,管的事情完全不同。

一家九十人的公司,霸凌案不必組調查小組,不法侵害也不必寫預防計畫,但十款措施與三年留存一項都不能少。

其他規模門檻一併整理:職安法第 22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勞工人數十人以上者應訂定職場霸凌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職場霸凌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規範並公開揭示。

準則第 9 條第 1 項另定,僱用三十人以上者,申訴處理單位成員至少三位,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六、罰則對照:限期改善與致生職業病是兩個級距

不法侵害預防沒做,後果分兩層。

第一層:限期改善。

職安法第 45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違反第 6 條第 2 項等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二層:致生職業病或工作相關疾病。

職安法第 43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違反第 6 條第 2 項、第 22 條之 1 第 2 項後段或第 22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致發生職業病或工作相關疾病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兩條的差別在於有沒有發生健康損害。

第一層是行政上的督促,第二層的上限直接拉到三百萬元。

兩條都另有加重規定: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性質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第一線行業要注意的是,長期的言語暴力累積成精神方面的健康損害,在第二層的射程之內。

第 324 條之 3 第 1 項第 9 款要求「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這一款的實質作用就是讓公司在健康損害發生前,先看見事件在累積。

勞動檢查的角度也值得先想一次。

職安法第 6 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必要之安全衛生設備與措施之標準及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設施規則第 324 條之 3 正是依這一項授權訂定。

因此檢查人員到場時要看的不會停留在觀念層次,而是十款措施各自的紀錄或文件是否存在、是否在三年保存期間內、內容有沒有對應到公司實際的作業型態。

零售與餐飲業常見的落差在第一款與第九款:危害辨識做了一次就沒再更新,事件發生後也沒有回頭修正評估結果。

這兩款其實是同一個循環的頭尾,缺任何一端,中間七款就變成靜態的文件。

七、窗口可以整合,程序必須分流

新版指引第 4 點建議整合職場霸凌、職場性騷擾等申訴窗口。

這句話常被讀成「兩套制度可以合併」,實際上要拆成兩層來看。

入口可以是同一個。

員工不必判斷自己遇到的是霸凌、性騷擾還是第三人暴力,也不應該要求他們先判斷。

一個窗口、一張通報單,把事情收進來。

收進來之後要立刻貼標籤。

通報單上要有一欄「行為人身分」:事業單位人員、顧客或民眾、廠商或承攬商、其他。

這一欄決定後續走哪一套程序。

指引第 1 點的案件分流機制,落到表單上就是這一欄。

分流後的三件事不共用。

適用法條不同、程序時限不同、留存的文件類型不同。

霸凌案要跑準則的受理、調查、決定、申復;不法侵害案依指引與內部規範辦理,重點在現場處置、事後協助與改善追蹤。

兩者的紀錄要分開建檔,不要混在同一份卷宗裡。

整合窗口的實作建議:

1. 通報單上加「行為人身分」與「事件類型初判」兩欄,由受理人填寫並註明初判日期。

2. 初判錯誤時,改分流的動作與理由要留紀錄,不要直接改掉原欄位。

3. 兩套程序的承辦人可以是同一位,但要清楚知道自己現在走的是哪一套。

4. 準則第 27 條規定,職場霸凌申訴事件涉及工作場所性騷擾行為者,雇主應各依本準則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所定之程序辦理,並應按申訴人之申訴意願及內容,就所涉事項併予調查訪談或釐清事實,避免重複詢問。

這一條的精神同樣適用於霸凌與不法侵害併存的案件:程序各走各的,訪談盡量合併,不讓當事人重複交代同一件事。

制度的整體架構,可以參考本站的企業職場霸凌處理流程;若貴公司剛好也在整理證據面的作業,本站另有一篇職場霸凌證據保全怎麼做

常見問題 FAQ

Q1:客人罵員工,公司要開霸凌申訴案嗎?

不用。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2 條之 1 第 1 項把職場霸凌限定在「因其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第三人的行為不落入這個定義。

勞動部 2026 年 7 月 14 日公告第五版《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時也明白說明,來自顧客、民眾或其他第三人之不當對待,依職安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3 款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24 條之 3 辦理。

公司要做的是通報、現場處置、事後協助與事件紀錄。

Q2:不到一百人的公司,需要寫不法侵害預防計畫嗎?

不需要寫成計畫,但十款措施仍要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24 條之 3 第 2 項規定,勞工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應訂定預防計畫;未達一百人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條文用的動詞是「代替」,代替的是計畫書的形式,不是措施本身。

Q3:第三人暴力的紀錄要留多久?

三年。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24 條之 3 第 1 項規定,雇主採取十款暴力預防措施,應留存紀錄或文件三年。

這個年限與《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 26 條的三年一致,兩套制度的保存期間相同,但文件內容不同,建議分開建檔。

Q4:同一件事同時涉及主管與客人,怎麼處理?

分成兩條線。

主管的部分依職安法第 22 條之 1 至第 22 條之 3 與《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的申訴調查程序辦理;客人的部分依第 6 條第 2 項第 3 款與設施規則第 324 條之 3 的預防與處理程序辦理。

訪談可以合併進行以免當事人重複交代,但兩份紀錄與兩個決定要各自作成。

Q5:員工可以直接拒絕服務辱罵他的客人嗎?

這一點取決於公司有沒有事先訂好規則。

設施規則第 324 條之 3 第 1 項第 4 款要求雇主「建構行為規範」,也就是由公司明訂在什麼情況下員工可以中止服務、中止之後要向誰回報、後續由誰接手。

沒有規則時,現場人員通常不敢中止,事件反而升高。

把中止條件寫進工作規則或服務準則,是這一款最直接的落實方式。

Q6:門市裝監視器來蒐證,有沒有限制?

有。

勞動部第五版指引明確要求,工作場所設置監視設備應兼顧安全管理需求及勞工隱私權保障,避免過度監控,並不得於廁所、更衣室等涉及高度隱私空間設置監視設備。

調閱時同樣要控管權限與範圍,並留下調閱人與調閱目的的紀錄。

兩套制度,一份盤點表

分流這件事的成本,幾乎全部落在事前。

事前把通報單加上一欄、把行為規範寫進工作規則、把轉介資源列成清單,事件發生時現場就知道怎麼走。

事前沒做,等到申訴進來才判斷法源,兩個月的程序可能整套用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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