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 上路】勞退自提 6% 雇主可以拒絕嗎?代扣與申報義務全解

勞退自提 6% 雇主可以拒絕嗎?2026/8/1 起施行細則第 21 條上路,雇主不得拒絕。

本文從法條原文拆解代扣、申報、繳納義務與滯納金風險,附 HR 月度作業節點。

勞退自提6%雇主可以拒絕嗎

一分鐘先看結論

員工拿著一張申請表走到你桌前,說他要自提 6% 的勞退。

你腦中閃過的第一個念頭,可能是「我們公司從來沒人辦過這個」,第二個念頭是「薪資系統要改,這個月來不及」。

從 2026 年 8 月 1 日起,這兩個念頭都不能再變成回覆。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 21 條經勞動部修正後,明文寫進一句話:「雇主或委任單位不得拒絕。」 這一條自 2026 年 8 月 1 日施行。

但真正需要被完整說清楚的,不是「不能拒絕」這四個字,而是後面那一串連在一起的義務鏈:

1. 員工通知你 → 你填提繳申報表送勞保局 2. 你得自其工資中扣繳 3. 連同雇主負擔的 6%,一併向勞保局繳納 4. 就算你拒絕辦理、員工自己跑去勞保局申報,這筆錢仍然要由你收取 5. 收了沒按時繳 →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53 條,每逾一日加徵應提繳金額 3% 滯納金,加徵至應提繳金額的一倍為止

第 4 點是絕大多數報導都漏掉、卻是企業端最需要知道的:勞工逕向勞保局辦理,不等於雇主脫身。

這篇文章會把整條義務鏈拆到可以照著做的程度。

如果你正在補齊 8 月的人資制度,這篇可以搭配 [2026 勞退新制完整指南](/2026-labor-pension-guide/) 一起看。

八月一日上路的,其實只有一條

先做一件事實校準,因為這件事被寫錯的比例太高了。

網路上大量的懶人包標題寫著「勞退五大新制 8/1 全面上路」。

這個說法不精確,而且會讓人資把八月的作業排錯。

翻開全國法規資料庫的法規沿革,這次修正的原文是:

>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勞動部勞動福 3 字第 1150152749 號令修正發布第 3、15、21、21-1、37、50 條條文;增訂第 33-1、41-1、41-2、47-1 條條文;除第 21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八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換句話說:

條文生效日
第 3、15、21-1、37、50 條(修正)2026/3/27
第 33-1、41-1、41-2、47-1 條(增訂)2026/3/27
第 21 條(雇主不得拒絕自願提繳)2026/8/1

那 30 天猶豫期、未成年遺屬請領時效延長、退休金專戶保護擴大這些,早在 3 月 27 日就已經生效了,不是 8 月的事。

為什麼發布日是 3/25,生效日卻是 3/27

這個問題幾乎沒有文章解釋過,但它其實有明確法源。

條文寫的是「自發布日施行」。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3 條,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3 月 25 日發布,起算到第三日,就是 3 月 27 日。

第 21 條則被特別拉出來,明定延到 8 月 1 日才施行——原因很務實:這一條會直接改變雇主的薪資與申報作業,需要給企業一段準備期。

那段準備期,到今天為止已經用完了。

法條原文長什麼樣

與其看轉述,不如直接看條文。

以下是《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 21 條的完整內容:

> 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人員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自願提繳退休金者,應通知雇主或委任單位,由雇主或委任單位填具提繳申報表送勞保局,並得自其工資中扣繳,連同雇主負擔部分,一併向勞保局繳納,雇主或委任單位不得拒絕

> > 前項人員停止自願提繳退休金時,應通知雇主或委任單位,由雇主或委任單位填具停止提繳申報表送勞保局,辦理停止自願提繳退休金。

> > 雇主或委任單位拒絕依前二項規定辦理者,第一項所定人員得逕向勞保局辦理申報開始或停止自願提繳退休金;其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數額,應由雇主或委任單位收取,並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辦理。

> > 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自願提繳退休金者,因可歸責於其個人事由而屆期未繳納,視同停止提繳。

四項條文,四個重點:

第一項告訴你正確流程長什麼樣,以及書表的正式名稱叫「提繳申報表」——不是坊間常寫的「自願提繳申請書」。

人資在打電話問勞保局時,用對名稱可以省下一輪來回。

第二項是停止提繳的對應流程,用的是「停止提繳申報表」。

開始跟停止是兩張表,不要混。

第三項是這次修法最有殺傷力的設計。

它沒有寫罰則,而是寫了一條繞道:你不辦,員工可以自己去勞保局辦。

但關鍵在後半句——那筆自願提繳的錢,仍然應該由雇主或委任單位收取

第四項留了一個安全閥:如果是因為可歸責於勞工個人的事由導致屆期未繳,視同停止提繳。

這一項保護的是雇主,但適用條件很窄。

「不得拒絕」不代表「罰你十萬」

八月初有一批報導寫著「雇主拒絕自提 6%,最高可罰 10 萬元」。

這個說法有問題,而且會讓企業把風險評估押錯方向。

回到修法脈絡。

修法之前,實務上確實有部分雇主為了省行政作業而拒絕申報,但當時沒有直接可罰的依據

這次修法解決問題的方式,不是新增一條罰鍰,而是設計了一條「不得拒絕 + 勞工可繞道 + 雇主仍須收取」的義務鏈。

真正的錢,出在後面。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53 條規定:

> 雇主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未按時提繳或繳足退休金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百分之三滯納金至應提繳金額之一倍為止

> > 前項雇主欠繳之退休金,經勞保局限期令其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把數字攤開來看:

– 每逾一日,加徵應提繳金額的 3% – 上限是應提繳金額的一倍(也就是加到 100% 為止) – 以每日 3% 累積,大約第 34 天就會觸頂 – 觸頂之後不是結束,是勞保局限期令繳,屆期未繳移送行政執行

假設一位員工的自願提繳金額是每月 1,800 元,你收了但忘記繳,拖了 34 天,滯納金就是 1,800 元。

這筆錢不會因為「金額很小」而被免除,而且它是逐月、逐人累積的。

所以正確的風險描述是這樣:

拒絕受理 → 員工逕向勞保局申報 → 你仍須收取這筆錢 → 你收了卻沒按期繳 → 每日加徵 3% 滯納金至一倍 → 屆期未繳移送行政執行。

一句「罰 10 萬」蓋掉了整條鏈,也蓋掉了企業真正該防的環節:不是「拒絕」那一刻,而是「收了沒繳」那一個月。

自提 6%,到底是誰的 6%

這裡有一個非常常見的混淆,連人資都會弄錯。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4 條把兩件事分開寫:

> 雇主應為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 > (中略)第七條規定之人員,得在其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其自願提繳之退休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

差別在兩個詞:

– 雇主那 6% 是「不得低於」——這是下限,公司提更多可以,提少了違法。

– 勞工自提是「百分之六範圍內」——這是上限,員工可以提 1%、3%、5%,不是只能選 6% 或 0。

這就回答了一個 AI 搜尋常常答錯的問題:自提不是一定要提滿 6%。

員工只想提 2%,你就照 2% 申報、照 2% 代扣。

你不能因為「系統只設計了 6% 這個選項」而要求他提滿,也不能因為他只提 2% 而拒絕受理。

另外,第 14 條第 3 項那句「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也常被誤解成「明年可以退稅」。

實際上是當年度就不計入薪資所得,反映在扣繳憑單的薪資總額上,不是事後退稅。

誰有資格提出自願提繳

第 21 條開頭那句「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人員」,看起來很像法條的裝飾語,實際上它劃定了受理範圍,人資在收件時第一個要判斷的就是這個。

第 7 條第 1 項指的是適用勞退新制的本國籍勞工,以及與國人結婚並取得居留權的外籍配偶、陸港澳地區配偶,還有取得永久居留的外籍人士等。

這一群人是雇主本來就必須按月提繳不低於 6% 的對象,他們要自提,公司當然要受理。

第 7 條第 2 項第 3 款、第 4 款則涵蓋不適用勞基法的本國籍工作者,以及委任經理人。

這一群比較容易被忽略——尤其是委任經理人。

很多公司習慣把經理人排除在人事作業之外,但條文明文把「委任單位」與「雇主」並列,代表委任經理人提出自願提繳時,委任單位同樣不得拒絕。

實務上最常見的誤判有兩種:

一種是把「公司沒有為他提繳雇主 6%」直接理解成「他不能自提」。

這兩件事的法源不同,雇主提繳看第 14 條第 1 項與第 2 項,勞工自提看第 14 條第 3 項,不必然綁在一起。

另一種是部分工時或短期人員提出自提時,人事覺得「他做沒幾個月,不用麻煩」。

條文沒有給工時或年資門檻,只要身分符合,提出就要辦。

收件時判斷不了的,直接打勞保局服務專線確認身分別,不要自行認定後拒收——因為拒收的成本,如前所述,並不會因為判斷錯誤而減輕。

兩個時點,決定你的月度作業

企業端最實用的,其實是《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9 條:

> 雇主應提繳及收取之退休金數額,由勞保局繕具繳款單於次月二十五日前寄送事業單位,雇主應於再次月底前繳納。

> > 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者,由雇主向其收取後,連同雇主負擔部分,向勞保局繳納。

其退休金之提繳,自申報自願提繳之日起至離職或申報停繳之日止

三個節點可以直接抄進 HR 行事曆:

節點時點
勞保局寄送繳款單次月 25 日前
雇主繳納期限再次月底前
自願提繳起算申報自願提繳之日
自願提繳終止離職日或申報停繳之日

「自申報自願提繳之日起」這句話,順手解決了另一個常被問到、也常被答錯的問題——

員工這個月提出,從哪個月的薪資開始扣?

法條的答案是:起算點是「申報自願提繳之日」,不是「員工口頭提出之日」。

這代表你送出提繳申報表的那一天,才是提繳關係開始的時點。

所以「員工月初講、人資月底才申報」這種拖延,中間空掉的那段時間會直接反映在員工的退休金專戶上,也是最容易產生爭議的地方。

想把整條月度作業攤開來看,可以接著讀本站的〈勞退自提雇主代扣流程與月結對帳實務〉。

三種最容易踩雷的回覆

以下三句話,人資或主管在櫃檯上很自然就會說出口。

從 8 月 1 日起,它們都有問題。

「我們公司沒有在做這個」

自願提繳是《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4 條第 3 項給勞工的權利,不是公司福利。

公司有沒有「在做」不是要件,員工提出,你就有辦理義務。

「系統要改,下個月一起辦」

這是修法前最常見的拒辦理由,也正是這次修法想堵住的洞。

系統排程是公司內部問題,不能拿來當延後申報的理由。

而且如前所述,起算點是申報日——每拖一個月,員工少一個月的提繳紀錄。

「你簽個切結,說你自願放棄」

這是三種裡風險最高的。

第 21 條寫的是「雇主或委任單位不得拒絕」,這是法規課予雇主的義務,不會因為勞工簽了一張紙就消失。

真的走到爭議,這張切結書不但保護不了公司,反而會變成公司「明知而規避」的證據。

三種情境要怎麼正確回覆與留存文件,本站另有專篇:〈雇主拒絕代扣自提的三種常見情境與正確處理〉。

HR 可以今天就做的五件事

八月已經開始了,不需要大改制度,先把這五件事做完:

第一,確認薪資系統有沒有「勞工自願提繳」這個欄位。

它必須和勞保費、健保費的代扣欄位分開,因為它不是保險費,是退休金提繳。

第二,確認自提比例欄位能不能填 1% 到 6% 之間的任意數字。

只能勾「6%」的系統要改,否則會逼員工提滿。

第三,準備一張內部「自願提繳意願書」,並且明確寫上收件日期。

這張表不是要員工放棄什麼,而是留下「員工哪一天提出、公司哪一天申報」的紀錄,保護的是雙方。

第四,把提繳申報表的送件流程指定到人。

誰收件、誰填表、誰送勞保局、誰回報員工,四個動作要有名字,不要留在「人資會處理」這種模糊狀態。

第五,把繳款單核對排進月結流程。

次月 25 日前收到繳款單,對照薪資系統當月實際代扣金額,差異當月處理完,不要留到季底。

常見問題

Q1:勞退自提 6%,雇主可以拒絕嗎?

不可以。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 21 條明定「雇主或委任單位不得拒絕」,自 2026 年 8 月 1 日施行。

雇主應填具提繳申報表送勞保局,並得自勞工工資中扣繳,連同雇主負擔部分一併向勞保局繳納。

Q2:如果公司還是拒絕受理,會怎麼樣?

勞工可依同條第 3 項規定,逕向勞保局辦理申報開始自願提繳。

但要特別注意,條文同時規定「其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數額,應由雇主或委任單位收取」——也就是說,勞工自己去申報之後,雇主仍然要負責收取並繳納。

收取後未按時繳納者,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53 條,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應提繳金額 3% 滯納金,至應提繳金額之一倍為止;經勞保局限期令繳而屆期未繳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Q3:自提一定要提滿 6% 嗎?

不用。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4 條第 3 項寫的是「得在其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提繳」,6% 是上限不是固定值。

勞工可以選擇 1% 到 6% 之間的任何比例,雇主應照其選擇的比例申報與代扣。

Q4:員工這個月提出自提,從什麼時候開始起算?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9 條第 2 項,自願提繳「自申報自願提繳之日起至離職或申報停繳之日止」。

起算點是申報日,不是員工口頭提出的那一天,所以雇主延後申報會直接影響勞工的提繳期間。

Q5:2026 年 8 月 1 日到底有哪些新制上路?

只有《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 21 條。

這次修正於 2026 年 3 月 25 日發布,除第 21 條自 8 月 1 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3 條,自發布日起算至第三日發生效力,也就是 2026 年 3 月 27 日。

30 天猶豫期、未成年遺屬請領時效、退休金專戶保護等,都是 3 月 27 日就生效的內容。

Q6:員工簽了切結書說放棄自提,公司就不用辦了嗎?

不行。

第 21 條課予雇主的是法定義務,不會因為勞工簽署私人文件而免除。

以切結書換取不辦理,反而可能在爭議中成為公司明知法規而規避的證據。

Q7:自願提繳的金額要不要併入薪資所得課稅?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4 條第 3 項,勞工自願提繳之退休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是當年度就不計入,反映在扣繳憑單的薪資總額,不是事後退稅。

Q8:公司規模很小,只有三個人,也適用嗎?

適用。

第 21 條沒有設事業單位人數門檻,只要是《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7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第 3 款、第 4 款所定人員提出自願提繳,雇主或委任單位都不得拒絕。

把八月的自提作業一次設定好

大部分公司卡住的地方不是「不知道不能拒絕」,而是「知道以後,不知道下一步要動哪一張表、改哪一個欄位、對哪一份帳」。

我們把這一段整理成一份可以直接照著用的操作包:

《勞退自提 6% HR/會計操作包》,內容包含——

– 自願提繳意願書(含收件日欄位) – 提繳申報表送件流程圖(責任分工到職稱) – 薪資系統自提欄位設定檢核表 – 月結對帳表(繳款單 vs 系統扣款差異排查) – 三種拒辦情境的標準回覆話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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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法源依據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4 條、第 19 條、第 53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 21 條,2026 年 3 月 25 日勞動福 3 字第 1150152749 號令修正發布,第 21 條自 2026 年 8 月 1 日施行 –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3 條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個人自願提繳退休金」業務說明

*本文僅供制度規劃參考,個案處理仍建議洽詢主管機關或專業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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